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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市应急管理局曝光“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来源:株洲新闻网    时间:2023-08-31 23: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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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新闻网8月31日讯(记者 唐朝)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从今年各县市区办理的安全监管“打非治违”执法案例中,选取典型案例曝光,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案例一:谭某某非法仓储玩具烟花


(资料图片)

2023年4月8日群众举报攸县皇图岭镇白日坳村有农户在家中组装加工玩具烟花。攸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攸县公安局、皇图岭政府工作人员对皇图岭镇白日坳村谭某某自建房进行巡查,发现该农户家中存在来源不明的玩具烟花产品,共计成品烟花6箱,半成品2箱。另外在白日坳村周边巡查过程中拦截一辆车牌为湘ADR1919 厢式货车正在非法装载玩具烟花产品,车辆共装载非法烟花产品130箱。该案涉嫌非法运输烟花,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2023年4月19日攸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对参与运输的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运输爆炸物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二:某花炮制造公司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现场管理要求

近日,醴陵市应急局依法组织对湖南醴陵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24号药饼中转(危险等级1.1-2 级,限药量200KG),实际存放药饼2034饼,每饼药量为200G,合计药量406KG。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经判定湖南醴陵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对湖南醴陵某制造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出口烟花公司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今年5月,攸县应急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某出口烟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28#药饼中转限药量为100 KG,实际存放药饼2400饼,药量为720KG。

该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决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玖仟玖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汤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今年初,荷塘局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荷塘公安分局仙庾镇派出所干警对荷塘区某食品批发部(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者汤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下,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将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

汤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第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在调查过程中,汤某某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办案,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荷塘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29日决定给予汤某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广告经营部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今年5月,石峰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33号新新家园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株洲市某广告经营部正在进行广告牌焊接制作,其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株洲市某广告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相关基准,石峰区应急局对该个体工商户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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